安徽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服務收費
基準價格上下浮動不超過20%
司法鑒定在認定案件事實等方面往往起到重要作用。省發改委、省司法廳近日聯合發文,進一步規范我省司法鑒定服務收費有關問題,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兩部門對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司法鑒定項目制定了基準價格表,基準價格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20%,鑒定人員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費用。
記者了解到,關于司法鑒定服務收費,我省此前曾多次發文作出明確規定。對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司法鑒定項目的收費,2016年出臺的《安徽省物價局安徽省司法廳關于重新明確我省司法鑒定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曾明確,可在基準價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0%,下浮不限。此次發文,對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司法鑒定項目,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司法廳制定了新版的《安徽省司法鑒定項目基準價格表》,并明確收費在基準價格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20%,原規定同時廢止。新規明確,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項目按照標的額進行分段超額累進收費的部分,不得上浮。司法鑒定機構和委托人可根據鑒定工作的難易、復雜程度等因素,在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對未納入《安徽省司法鑒定項目基準價格表》的司法鑒定項目,收費標準暫由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將根據我省司法鑒定項目開展情況,依規依程序調整完善我省司法鑒定項目及基準價格。
我省通知還明確,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載明鑒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方式等相關事項。司法鑒定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收取,司法鑒定人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另外,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適當減收或免收司法鑒定費用;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司法鑒定機構可酌情減收或免收司法鑒定費用。兩部門還明確,司法鑒定機構向當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鑒定費用或其他約定的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或有效憑證。不能提供的,當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責任編輯: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