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記者從省文化和旅游廳獲悉,《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已正式發布,“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改正”等三個構成要件是免罰條件。
為了不斷優化更具競爭力的營商環境,進一步促進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場健康繁榮發展,積極推動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高質量發展,我省在文化和旅游市場積極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出臺了《免罰清單》。該清單涉及6個文化和旅游行政處罰門類,共15條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內容。其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4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
娛樂場所5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戴工作標志的;娛樂場所未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的;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
藝術品1條: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或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未備案的。營業性演出2條: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演出舉辦單位沒有現場演唱、演奏記錄的。互聯網文化單位1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旅行社2條:旅行社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的;旅行社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免罰清單》對上述15種情形的免罰條件是,“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改正”。對于“文化和旅游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規定,并非無條件豁免該類違法行為,而是有條件的豁免。每項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不僅明確了認定條件,還要求必須在當事人及時改正之后方可免罰。同時,也不排除其他不予處罰的情形,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文化和旅游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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