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化進程不斷加快,數據已經成為提升綜合國力、爭取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指出,要“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統籌推進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為更好實現數據要素的價值,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必須明確數據要素價值釋放機理,促進數據的收集、轉化與公平流通,積極推進數據反壟斷治理,加強數據開放與共享制度建設,重視構建良性數據市場生態,以充分激發數據要素潛能,賦能數字經濟增長,驅動國家發展水平整體躍升。
數據要素的價值釋放事關國之大計
數字經濟是對傳統經濟形態的超越與發展,是推動經濟提質增效的重要力量。數據作為產業轉型升級的關鍵原料,已經完全具備生產要素的屬性,在各項變革中展現出令人矚目的價值潛能,影響著人們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數據要素價值的釋放,對服務國家發展全局具有重大意義。
第一,數據成為生產要素是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隨著數字技術與算力算法的飛速發展,數據的獲取與傳播更加便捷,且數據具有非競爭性、規模效應顯著等特征,引導數據要素參與生產,能夠極大改善勞動效率,為生產力的發展提供強大助力,是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第二,數據要素為經濟社會建設賦予強勁動能。數據技術帶來了生產模式的革新,生產者依據市場數據分析,可以精準把握消費者的個性化需要,提供定制服務。消費者借助于數據技術,也可以參與商品的生產、設計與研發等過程,更好地滿足自身需求,實現雙方的互動和共贏。數據要素還能夠提高信息傳播效率,有利于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降低生產資源消耗,優化產業資源配置,在價值創造中發揮倍增效應,全面驅動產業效益的提高。數據的合理開放也有利于政府決策獲取更加充分的信息支持,改進政務工作方式,提高宏觀調控的效率與社會治理的現代化水平。此外,在數據要素驅動下,企業為謀求更高利潤,傾向于加大技術研發投入,技術的發展為企業帶來更多創新要素,同時可以降低創新的試錯風險。
第三,數據要素價值釋放機制是數據市場政策設計的基本遵循。釋放數據要素價值,一般需要對原始數據進行采集解析,將其轉化為能夠投入實際生產的數據資源,數據資源也是企業物質資產的一部分,經由多次市場流通與社會化配置,可以進一步轉化成為數據資本,通過各種商業戰略決策,數據要素的價值最終得以深度釋放。依據數據價值釋放的規律,針對不同數據主體,應當分別確立相應權利保障機制,重視保護個人隱私權、企業財產權以及公共數據安全,在遵循市場公平原則的前提下,設置更加靈活的數據交易開放方式,激發數據驅動的創新潛能,提高數據流通效率,發揮好數據要素在價值鏈中的突出優勢,以期在新的經濟賽道上搶占先機、贏得主動。
數據要素價值釋放過程中的壟斷問題成因與表現
雖然數據具有非競爭性,但在價值釋放過程中,高質量數據作為稀缺資源必然引發競爭。在數據的收集、轉化或流通等不同環節,競爭壁壘都可能出現,干擾數據市場秩序,進而造成數據壟斷,限制數據要素價值的實現。
第一,馬太效應加深數據鴻溝。數據產業具有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的特征,市場優勢越大的企業對優質數據的掌控力越強,大規模、高質量的數據又能進一步提升企業市場優勢,正向效應疊加積累,會不斷擴大市場主體間的數據差距,形成壟斷態勢,帶來經濟與社會的價值損失。
第二,鎖定效應與網絡效應強化用戶黏性。對于用戶而言,轉換平臺不僅面臨著技術與數據轉移等障礙,還需要學習適應新的系統操作,因此,用戶往往不會輕易切換平臺。對于平臺而言,用戶基數越大,掌握的數據價值越高,越能夠吸引新用戶,隨著時間推移,用戶黏性還會不斷加強,數據壟斷形勢隨之加劇。
第三,機會成本過高抑制數據開放。企業憑借數據優勢,能夠加強對關聯市場的控制,擴大市場勢力范圍,由此所獲收益比直接交易數據更高,且不同數據庫的參數、結構等存在差異,實現數據互通需要針對不同主體需求進行優化,企業不僅要承擔較高交易成本,還要面臨信息泄露、權益侵犯等隱患,開放數據的積極性不高,數據流動受限,數據要素的價值難以得到深度挖掘。在壟斷利益的驅使下,率先占據市場優勢的企業往往采取各種策略限制數據獲取,降低競爭威脅,如設立排他性合約,有差別地向其他企業開放數據,以及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和算法優勢,對消費者實施隱蔽的不當定價行為,或強制“二選一”等。數據資源被圈定在壟斷企業及其利益相關方內部,新入企業的市場空間受到擠壓,潛在競爭企業面臨更高進入壁壘,壟斷者所在行業乃至關聯行業的市場競爭活力下降,消費者福利受損,數據資源配置失衡,數據供給能力難以提升,產業創新受阻,數據要素價值開發效率大大降低。
數據要素反壟斷治理面臨的困境與應對策略
數據要素價值釋放的關鍵在于流通,數據壟斷限制著數據資源在市場上的自由配置,嚴重阻礙了數據要素的價值釋放,反壟斷治理非常重要。但是,數據壟斷行為具有一些與傳統壟斷模式不同的新特征,比如,由于數據壟斷行為的判定標準尚未統一,相關市場邊界難以確定,僅憑數據集中或限制行為不能判定壟斷;由于數據確權制度不夠健全,權益保障無法充分落實,各方收益分配難以規范;由于數據開放合理限度缺乏標準,企業間的權益關系難以平衡,數據安全存在風險;等等。這些新特征都要求數據反壟斷治理創新方法、合理應對。
數據資源是數字經濟領域的核心資源,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必須重視數據要素的價值釋放,打破制約數據流通的藩籬,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就是逐步完善數據要素反壟斷治理體系。
第一,明確數據市場競爭規則,細化壟斷行為約束條款。落實數據治理規范建設,健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訴訟制度,加強企業自證要求,解決訴訟舉證難的問題,針對數據市場上的壟斷行為,采用分類列舉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建立案例參考制度,實現壟斷行為的有效界定與追責。
第二,明確數據權利歸屬,建立動態產權體系。完善數據產權分割的法律規范,明確數據權責劃分,提升大數據思維與應用能力,利用區塊鏈等技術建立產權登記備案體系,探索構建分級分類的數據治理模式,創新數據產權保護路徑,加強政策引導,統籌規制市場各主體行為,協調解決各方利益訴求。
第三,加強數據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完善數據反壟斷治理機制。探索形成安全高效的數據流通模式,著力支持數據安全技術攻關,提升數據管理能力,積極推進數據風險防護系統布局。建立數據交易信用制度,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健全數據金融與財政制度,規范數據服務與流通秩序,引入數字化監管模式,發揮政府、社會與市場的協同聯動作用,營造良性數據競爭環境,推動數字經濟發展行穩致遠。
(作者:張蘊萍 翟妙如,均系山東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責任編輯:王振華